为规范化肥经营企业做好淡季商业储备工作,缓解化肥常年生产、季节使用的矛盾,保障春耕用肥供应,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对2005年制定的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》(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令2005年第26号)及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补充规定》(发改经贸〔2005〕2251号)进行了修订,形成了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(2016年修订)》(征求意见稿),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。
此次意见反馈截止日期2016年6月7日。意见请发送至电子邮件:jms@ndrc.gov.cn或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贸易司,邮编100824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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附件:《化肥淡季商业储备管理办法(2016年修订)》(征求意见稿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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